為推動質量強市建設,宜春法院聚焦經濟發展和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造活力,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質量強市建設取得新進展、新成果。現將一批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被告人張某某等十六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2023)贛0981刑初494號刑事判決書;二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9刑終61號刑事判決書〕
2023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焦某知其公司僅生產普通氮肥,仍將該氮肥灌裝至中國農資“神豆子”功能性顆粒水溶肥包裝袋內進行銷售。
2023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司某某糾集被告人吳某某等人組成分工明確的銷售團隊賣化肥。同年2月5日起,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先后至江西省永修縣、奉新縣、高安市、豐城市、崇仁縣、南城縣、福建省光澤縣、順昌縣等地以農資下鄉“忽悠團”的方式進行化肥流動銷售,通過下鄉宣傳、免費宴請、贈送禮品等方式,游說農戶接受集中聽課,標榜所售肥料氮磷鉀含量高、為優質高效肥料,進行夸大宣傳,誘導農戶相信并購買肥料。據統計,被告人焦某銷售給張某某的化肥銷售金額為825510元;被告人張某某銷售團伙銷售金額為1771746元。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分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該團伙銷售化肥其中氮磷鉀含量、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質量分數、氯離子含量等不符合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等五人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某等十一人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公安機關在案扣押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予以收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張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焦某、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打擊生產銷售偽劣農資等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化肥是農業生產物質基礎之一,部分生產者、銷售者明知生產的化肥質量與包裝質量嚴重不符,仍以次充好進行銷售,或明知他人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但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積極為他人銷售提供宣傳、推廣、包裝、售后等幫助行為,此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不僅嚴重危害農民合法權益,更影響國家糧食安全和鄉村振興,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予以嚴懲。本案有力打擊了生產銷售偽劣農資等違法行為,有助于進一步凈化農資市場秩序,護航農業生產安全,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葉某生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2023)贛0925刑初13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陳某亮、吳某、程某強一起商量銷售柴油牟利。三人共同出資10萬元購買了二臺油罐車。陳某亮聯系被告人葉某生、被告人王某妹從其處購買燃料油,程某強負責給車輛加油、管理賬目,吳某負責介紹工程車司機。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葉某生、王某妹明知自己進購的燃料油達不到車用柴油的標準,還將燃料油銷售給陳某亮用于工程車輛使用,銷售金額371,550元。被告人陳某亮、程某強、吳某從葉某生處進購的燃料油充當正規成品柴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334,684元。從葉某生處油罐車中提取的油品經江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所檢油品中閃點、硫含量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的規定;從工程車主徐某水、吳某輝處提取的油品經江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所檢油品中硫含量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生伙同被告人王某妹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陳某亮等人將其銷售的燃料油冒充車用柴油予以銷售的情況下,仍將燃料油銷售給陳某亮等人,銷售金額共計371,550元;被告人陳某亮伙同被告人程某強、吳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葉某生、王某妹處購進燃料油冒充車用柴油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334,684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某生與王某妹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亮、程某強與吳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葉某生、王某妹、程某強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亮、吳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生、王某妹、陳某亮、程某強、吳某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生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妹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陳某亮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程某強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宣判后,被告人葉某生、王某妹、陳某亮、程某強、吳某均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依法打擊偽劣成品油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包括柴油在內的成品油,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藝、用途均不同,是兩種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車,不僅會嚴重污染大氣環境,還會損傷車輛重要部件,造成行車安全風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的審理有力打擊了假冒偽劣成品油犯罪,整治了成品油市場,有利于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魯某甲等人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2023)贛0923刑初111號刑事判決書〕
2022年9月份,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得知被告人羅某在福建云霄、廣東潮陽有銷售、運輸假煙到浙江的途徑,遂叫上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合伙運輸假煙以賺取運費。為便于聯系和規避法律風險,被告人羅某要求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朱某某、胡某某購買對講機和蘋果手機在運輸過程中進行單線月期間,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朱某某、胡某某先后購買牌號贛CB7L70、閩C8MX65的面包車,由被告人羅某聯系好福建或者廣東的貨源后,被告人魯某甲負責在前面探路望風,被告人魯某乙負責開一部車,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負責開一部車,多次將假煙從福建或者廣東經停上高泗溪后運輸至被告人羅某提供的浙江收貨地。
2022年11月25日凌晨,經被告人羅某聯系,被告人魯某乙、朱某某、胡某某在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裝兩車假煙,由被告人魯某甲在前面探路望風,將其送至被告人羅某指定的浙江省臺州市白水洋高速路口。當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駕駛閩C8MX65車行駛至泗溪鎮境內高速路口時,被公安民警及上高縣煙草專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當場攔停抓獲,現場查獲香煙50箱,有(軟)中華香煙、(硬)中華香煙、(軟長嘴)陽光利群香煙共計2500條;當日19時許,公安民警在上高縣泗溪集鎮被告人魯某乙店旁查獲贛CB7L70面包車,車內裝有香煙36箱,有紅塔山牌(硬經典100)香煙、紅雙喜牌(硬)香煙等香煙1800條。所查獲香煙經江西省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涉案卷煙經江西省煙草專賣局價格認定為144.25萬元。
另查明,2022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被抓獲后主動交代在泗溪集鎮還有一車假煙,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魯某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羅某、朱某某、胡某某在明知他人販賣假煙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依然為其提供運輸幫助,貨值144.2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羅某、朱某某、胡某某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羅某、朱某某、胡某某在運輸途中被查獲,系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羅某、朱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判處被告人魯某甲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魯某乙、羅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魯某甲、魯某乙、羅某、朱某某、胡某某并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系打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的典型案例。明知他人販賣假煙,為牟取非法利益為其提供運輸幫助的,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進行定罪量刑。本案通過打擊販賣假煙及幫助他人販賣假煙的行為,維護了煙草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流通,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依法嚴懲該類犯罪體現了法院對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重視,也是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翁某冬、翁某峰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一審: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2024)贛0922刑初64號刑事判決書〕
亞某運動加拿大公司(以下簡稱亞某公司)系第11662146號、第11662143號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均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服裝;夾克;背心;褲子;T恤衫等,均有效期內。
從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5月初,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沒有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亞某公司(“ARC'TERYX”“某某鳥”系列)許可或者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假冒“某某鳥”品牌服裝。被告人翁某冬主要負責購買無任何商標標簽的服裝,并在網上訂做“某某鳥”商標;被告人翁某峰主要負責管理網店,發貨、退換貨。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二人將生產的假冒“某某鳥”服裝再通過淘寶GVPM旗艦店以288元至1500元不等的單價銷售至全國各地,銷售金額達70余萬元。2023年5月10日高安市公安局現場查獲并扣押未銷售的帶有假冒“某某鳥”品牌服裝442件,印有“某某鳥”商標吊牌4500個,印有“某某鳥”商標水洗標183個,印有“某某鳥”商標合格證500個,印有“某某鳥”商標領標6700個,縫制“某某鳥”logo繡花機2臺。上述扣押的服裝及商標經亞某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鑒定,屬于假冒亞某公司“ARCTERYX”“某某鳥”系列商標的產品。公安機關依法現場扣押未銷售的假冒“某某鳥”品牌服裝442件,經認定價值18.6066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翁某峰于2023年5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抓獲歸案。被告人翁某冬于2023年6月2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翁某峰于2021年1月21日因賭博被臨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罰款500元。兩被告人到案后向高安市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40萬元。
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就假冒“某某鳥”系列商標的侵權行為與商標權利人就附帶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并對商標權利人賠償了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二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冬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翁某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對亞某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樂清市社區矯正部門考察, 被告人翁某冬符合緩刑條件,對其依法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翁某峰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二、被告人翁某冬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三、被告人翁某冬、翁某峰上繳的違法所得四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扣押的侵權產品、侵權商標,用于犯罪的制假工具、通信工具等予以沒收。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典型案例。根據被告人的非法經營數額、銷售數量、范圍、認罪態度、對權利人賠償等情節,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同時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對知識產權的嚴保護。此外權利人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經調解被告人與權利人就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并予以賠償,強化了對被告人的經濟制裁。
江西仁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與廣州妍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贛09知民初128號民事判決書〕
江西某某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為第3246617號“某炎潔”、第23648381號“某炎潔”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授權,江西仁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某公司)可在“某炎潔”系列產品使用“某炎潔”商標,在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內從事產品研發、推廣銷售、包裝設計等相關工作,若遭受侵權有權單獨提起訴訟。2021年,仁某公司推出 “某炎潔”益生菌護理液(日常護理型、經期護理型)及“某炎潔”抑霉菌洗液產品,三款產品使用相似樣式的包裝裝潢,以顏色不同來區分型號。使用該包裝裝潢的系列產品在多家主流電商平臺銷量較高,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樟樹市鴻某商貿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鴻某公司)、廣州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妍某公司)、廣州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膚某公司)、廣州市白云區大某百匯百貨店(以下簡稱大某百貨店)在其開設的電商店鋪內銷售“膚瓦維尼 ZKBS”牌、“艾心動”牌女性抑菌護理洗液(日常護理型)、女性抑菌護理洗液(經期護理型)、婦用抑菌洗液產品,并在商品鏈接名稱中使用了類似“婦炎清潔”字樣,在商品詳情頁面使用了與仁某公司產品廣告圖片類似的宣傳圖片。該三款產品的包裝裝潢與仁某公司在色彩、布局、元素、文字等方面相似,二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色彩的明暗度以及商標、商品名稱、宣傳語等文字的內容、位置有略微差別。被訴侵權產品背面顯示生產者為江西中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總經銷為妍某公司,正面標注了廣東省私某研究院(以下簡稱私某研究院)的企業名稱。徐某某為妍某公司、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大某百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故仁某公司針對本案七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炎潔”系列產品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同類產品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案涉包裝裝潢為原創設計的特有包裝裝潢,裝潢的文字、圖形、構圖、色彩所形成的整體排列組合具有獨特性,且進入市場時間較長,其與“某炎潔”商標結合使用時間,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使相關公眾在該包裝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某炎潔牌洗液之間建立穩定聯系,故該包裝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被告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為仁某公司同種產品,三款被訴侵權包裝裝潢與仁某公司對應產品均存在較高相似度,容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仁某公司商品或者與仁公司存在特定聯系,該行為屬于通過使用近似包裝攀附利用仁某公司的商業價值以獲取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在銷售宣傳被訴侵權產品時,還從商品鏈接名稱、宣傳圖片方面模仿仁某公司產品,意圖吸引流量并誤導消費者。結合被告被告所使用的產品包裝裝潢,能夠認定被告在銷售侵權產品時“搭便車”意圖明顯,“全方位”模仿仁某公司產品,其銷售宣傳行為亦屬于引人誤認為是仁某公司商品或者與仁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責任承擔上,結合侵權主體類型、被訴侵權產品銷量等案件事實,對不同侵權賠償主體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分別認定。對制造者和銷售者,制造者按照單米樂平臺 m6官方平臺筆侵權產品獲利的60%承擔責任、銷售者按照單筆侵權產品獲利的40%承擔責任;對連帶責任人,依據其侵權性質及情節酌情確定其應當連帶賠償的數額。
法院判決:一、鴻某公司、中某公司、妍某公司、私某研究院、膚某公司、大某百貨店立即停止使用與仁某公司在先使用的“某炎潔”益生菌護理液、抑霉菌洗液包裝、裝潢相近似包裝、裝潢,立即停止在網絡店鋪的商品標題中使用“婦炎清潔”等文字,立即停止使用與仁某公司在網絡店鋪中使用的商品描述圖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描述圖片;二、妍某公司、中某公司作為制造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仁某公司損失345,638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60,840元,共計406,478元,私某研究院、徐某某各在203,239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妍某公司作為銷售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仁某公司損失149,503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6,316元,合計17,5819元,徐某某在87,91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四、膚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仁某公司損失74,123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13,047元,合計87,170元,徐某某在43,585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五、大某百貨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仁某公司損失6,799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1,197元,合計7,996元;六、鴻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仁某公司支付合理維權費用1,000元;七、駁回仁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網絡環境下銷售商品仿冒他人系列商品包裝裝潢構成侵權的典型案例。注冊商標與商品包裝裝潢,均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標示性作用,是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體現,也是企業贏得市場的關鍵資源。本案中,原告權利商標及系列產品包裝裝潢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和大量宣傳,已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同類產品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案涉商品包裝裝潢與該商標結合使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在該包裝裝潢的整體形象與原告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系。被告在其產銷的多款系列產品上均采用與他人對應型號系列產品相似包裝裝潢,極易造成消費者對被告產品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應當認定行為人有混淆的意圖,不正當地搶占原告的市場份額。本案將該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并精細化計算侵權人獲益與各侵權主體的賠償責任,維護了數字賦能行業中企業合法權益,打擊了攀附他人有一定影響包裝裝潢的惡意侵權行為,有助于為數字經濟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營商環境優化升級的職能作用。
李某軒、張某芳與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9知民初89號民事判決書〕
李某軒、張某芳系名稱為“鍋刷柄(二)”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在其開設的拼多多“某日用百貨”店鋪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李某軒、張某芳認為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并適用1.5倍懲罰性賠償共計5萬元。訴訟中,李某軒、張某芳提交了在2023年與雷某宇就相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的判決書,其載明,雷某行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雷某宇當庭陳述雷某行是其弟弟,2023年所涉店鋪亦為其開設,并提供了侵權產品進貨單及相應轉賬截圖。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案涉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相同種類產品,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雖然證明侵權產品是從其他廠家進貨,但是2023年就相同外觀設計專利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明知該產品構成侵犯李某軒、張某芳的外觀設計專利,卻依然沒有全部下架其所經營的店鋪中涉案產品的侵權鏈接,而是換了其他店鋪繼續銷售侵權產品,直至李某軒、張某芳兩次向拼多多平臺投訴,拼多多平臺才下架、禁售涉案產品,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明知涉案侵權依然進行許諾銷售、銷售,其行為實難以認定為善意,對于其合法來源的抗辯,該院不予支持。關于侵權故意,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明知產品侵權并在李某軒、張某芳投訴后依然通過其他侵權鏈接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可以認定具有侵權故意;關于侵權情節,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這種重復侵權的行為,可認定為情節嚴重。經核查,1個鍋刷柄創造的利潤為1.3元,由此可確認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因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利潤大約為49,439元,考慮涉案設計專利的創新程度,酌定涉案外觀設計在侵權產品獲利中的貢獻率占比為20%,故認定本案中侵權所獲利益為9,887.8元,并以9,887.8為基數適用1.5倍懲罰性賠償。
法院判決:一、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李某軒、張某芳名稱為“鍋刷柄(二)”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二、金華市某電子商行、雷某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軒、張某芳9,887.8元及1.5倍懲罰性賠償款14,831.7元,并承擔合理開支3,500元,共計28,219.5元;三、駁回李某軒、張某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重復侵權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銷售侵權產品被法院判罰后,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又在其開設的其他店鋪繼續銷售侵權產品,此種故意重復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情節惡劣,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之前判罰未形成有效震懾力,導致侵權人從其他銷售渠道繼續銷售,基于合理及必要原則,適用懲罰性賠償讓惡意侵權者承擔高額賠償,不僅震懾潛在侵權者,有效防范類似侵權行為再次發生,更彰顯了司法的公正嚴肅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引導全社會樹立知識產權嚴保護理念。
煙臺某商貿公司與雷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2023)贛0922知民初30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贛09民終1422號民事判決書〕
煙臺某商貿公司為第3612756號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類),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內。雷某在淘寶網站上開設“啊雷醫美護膚”店鋪展銷的多款含有第3612756號商標化妝品,該店鋪商品詳情頁面顯示為防止廠家溯源對產品進行刮碼處理。經當庭比對,所購上述產品與煙臺某商貿公司的正品外包裝、大小、顏色、品名、功能、成分、使用方法、委托方、產地、生產許可證、執行標準均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所購上述產品的外包裝左側、底部的條形識別碼均已被刮去,化妝品瓶身上的數字碼均有被刮去的痕跡,生產批號不完整。雷某當庭認可,條形識別碼及數字碼均系其供貨商在發貨前統一處理刮去。
法院經米樂平臺 m6官方平臺審理認為,條形碼及數字碼不是判斷商品真偽的唯一方法,雙方均無法對涉案商品的真偽本身進行證明,但是雷某在銷售涉案產品過程中并未實質性改變商品的外觀,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煙臺某公司的正品均基本相同,未破壞商品本身的商標標識,條形識別碼及數字碼被刮除所導致的差異性和該種信息的缺失,并未達到影響商標指示商品來源功能的程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雷某銷售刮碼商品也不構成對煙臺某公司案涉商標專用權造成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其他損害。
雷某以低于未刮碼商品的進價購進涉案刮碼商品,其知曉數字碼、條形識別碼可用來溯源,可見其對于刮碼行為及煙臺某公司和其經銷商之間關于品牌管控的約定應當知曉。對于該品牌銷售體系中非經銷商的經營者來說,雖不受該約定所直接約束,但從助長他人的違約行為中直接獲利的行為也明顯不當。雷某明知其上游經銷商違反與品牌商的銷售約定,仍然通過銷售刮碼商品等行為幫助其掩飾違約行為,并從中直接獲取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主觀上難謂正當。客觀上,雷某攫取了其他合法經營者的交易機會,不正當地獲取了較其他合法經營者更多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合法品牌銷售商之間的正當競爭秩序;同時妨礙了產品經營管理者對產品質量的追蹤管理,破壞了權利人的產品經營及質量監管體系;對于消費者的售后保障等合法權益也構成損害。因此,雷某銷售刮碼案涉商品行為削弱了煙臺某公司合法銷售商的競爭優勢,攫取其交易機會,不正當地獲取了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判決:一、被告雷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第36127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包含制止侵權行為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40000元。三、駁回原告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人雷某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一、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雷某立即停止銷售刮損產品條形識別碼、數字碼的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包含制止侵權行為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30,000元”;三、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駁回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煙臺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系把商品條形碼及數字碼去除將商品重新投入市場銷售的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件。品牌方為了管控自己商品的生產批次或者銷售渠道,通常在包裝上印刷有條形碼、二維碼、識別碼等溯源信息。部分經銷商為了逃避品牌方的監管,將碼刮掉,以低價放在電商平臺上銷售。本案中,雷某明知其上游經銷商違反與品牌商的銷售約定,仍然通過銷售刮碼商品等行為幫助其掩飾違約行為,并從中直接獲取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攫取了其他合法經營者的交易機會,不正當地獲取了較其他合法經營者更多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合法品牌銷售商之間的正當競爭秩序。本案將該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