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樂m6官網 mile米樂m6某科技股份公司訴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是全國首個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效力認定案,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確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對數據持有的證明效力,即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數據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為我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實踐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也為數據產品轉化為數據資產提供了有益探索。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為專業從事人工智能領域數據服務的科技創新企業,花費大量人力財力錄制了1505小時普通話收集采集語音數據(以下簡稱案涉數據集)。2021年,原告發現同樣從事人工智能領域數據服務的被告非法獲取該數據并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該數據,允許網絡用戶隨意,原告認為:第一,原告是案涉數據集的首次制作人和合法權利人,原告公司依法享有數據權益。雖然數據權益保護制度尚不完善,但數據權益是明確應當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第二,被告與原告同屬數據處理行業從業者,均經營向第三方提供數據業務,有競爭關系,被告通過網絡實施非法獲取、復制、傳播案涉數據等侵權行為,且主觀存在過錯及惡意,被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案涉數據屬于原告商業秘密,被告非法獲取、使用、向他人提供案涉數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第一,涉案aidatatang200zh數據集已于2019年6月4日在Github網站開源而喪失秘密性,被告對aidatatang200zh的傳播具有合法來源,且依法遵循了開源許可協議,已公開數據不屬于商業秘密。第二,原告訴請保護的數據財產權益并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7條僅僅是引致性條款,并沒有規定數據權屬如何確定,也沒有承認原告所謂數據權益的內涵外延及所享有的權能。現有法律并未對數據提供民事權利保護,且在商業秘密不能認定的基礎上,aidatatang200zh 在內容的選擇編排上又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匯編作品,故涉案200小時數據集不能據此享有數據權益。第三,原告未能證明其收集的敏感個人信息(聲紋)取得了單獨同意,應當認定為收集的數據不合法。第四,原告僅提供向上海理工大學及米哈游公司轉售證據而未能提供就轉售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證據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交易系違法交易,因此其訴請利益不具有交易價值。第五,原告所謂其享有權益的aidatatang1505zh與被告傳播的aidatatang200zh 指向的對象不同,原告也未能證明兩者中的內容一致或存在相似度。第六,被告未侵害原告公司交易機會,不會獲得任何商業利益,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主張已經對案涉數據進行了去標識化處理,案涉數據無法識別到被采集者個人,即僅擁有案涉數據難以對被采集人個人造成實際損害。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收集語音數據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交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能夠證明涉數據集系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數據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被告作為一家提供數據存儲、標注、訓練服務的科技公司,直接將案涉數據集的子集aidatatang200zh作為其官網數據產品的服務內容向網絡用戶披露并提供鏈接使用,違反了數據服務行業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擾亂了數據服務市場競爭秩序。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和合理維權支出 2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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