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具有不同于普通物質財產的顯著的法律特征。
知識產權是基于科技成果及其規律的特殊規定形成的一種無形財產權, 其客體具有無形的特征。即其客體并不占有物理上的空間,雖然客體是以一定的物理形式表現出來的,但這種物理形式只是知識產權客體的載體,并非知識產權的客體本身。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智力勞動成果。
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創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權利,但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享有知識產權。哪種智力成果可以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這是由其無形性所決定的。智力成果沒有形體、不占據空間,容易脫離所有者的控制而為許多人所用:使用智力成果不會引起全部或部分消失、損耗,也不限于一定場合為一定主體實際使用:處理智力成果也不像有形財產那樣需要交付實物,只要公布于眾,就為廣泛的第三者所獲得。因此,知識產權所有者想正常地按自己意愿行使對其知識產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就必須通過國家主管機構投權或認可,以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另外,有的知識產權的取得還需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經國家主管機關的依法批準,如商標權、專利權的取得都需經過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對知識產權進行審查、注冊,也可把一些不符合創新性等法定標準的智力成果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注冊時對知識產權人、法律保護期、具體知識產權內容進行明確記錄,也有利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解決。
第一,知識財產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
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后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權利。
首先,所有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進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毀損,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其次,所有權的獨占性是絕對的,即所有人行使對物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積極協助,在所有物為所有人控制的情況下,且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則是相對的,這種壟斷性權利往往要受到權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臨時過境使用、商標權中的先用權人使用等),同時,該項權利的獨占性只有在定空間地域和有效期限內才發生效力。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它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由于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權利人無法進行實質性占有,因而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因占有而適用“權利推定”,從而使知識產權在域外得到保護。因此,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知識產品,既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知識產品的國際性需求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之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各國先后簽訂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一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國際公約關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補充和協調。由于這一原則,使得一國承認或授予的知識產權,根據國際公約在締約國發生域外效力成為可能。但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沒有動搖,是否授予權利,如何保護權利,仍須由各締約國按照其國內法來決定。
知識產權既不是無限空間的絕對壟斷權利,也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知識產權時間性的特點表明,這種權利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且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知識產權的時間限制性規定,反映了社會需要和公眾利益。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性質、特征及本國實際情況,各國法律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都規定了長短不一的保護期。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主要是對著作財產權而言的,即著作權人只能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對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關于著作人身權,即作者獨享的非財產權利,有的國家規定為無限期永遠存在(如法國),有的國家則規定其人身權與財產權保護期相同(如德國)。關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各國專利法都作了長短不一的具體規定, 其規定依據主要有二:一是社會利益與權利人利益的協調;二是發明技術價值的壽命。專利權期限的長短,直接涉及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利益。保護期間長,有利于鼓勵和吸引長遠技術和重大發明的投資,但限制了公眾盡早地自由使用發明。相反,保護期間短,公眾可以較早地自由使用發明,但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和吸收耗資巨大的復雜先進技術。關于商標權的保護期,各國也規定有不同的有效期間。在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特點中,商標權與著作權、專利權有所不同,它在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續展,通過不斷的續展,商標權可以延長實際有效期。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在于文學藝術作品和發明創造對于社會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使知識產品從個人的專有財產適時地變為人類共有的精神財富。